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管理用房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节 化验室
第五节 维修车间
第六节 车库
第七节 仓库
第八节 食堂
第九节 浴室与锅炉房
第十节 堆棚
第十一节 绿化用房
第十二节 传达室
第十三节 宿舍
第十四节 其它
第三章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室外装修
第三节 室内装修
第四节 门窗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