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是给水排水工程规划的基础和技术经济依据。
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思想,同时对城市总体规划不合理之处进行修正;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考虑给水排水系统规划的要求,为城市供水、城市污水排除及处理与利用创造有利的条件。
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与其他单项工程规划都是在城市总体布局基础上平行进行的,要求各单项工程规划之间相互配合、协调,解决彼此间矛盾,避免冲突。使整个城市各组成部分之间构成有机的整体。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镇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所需的用水量。 公共设施用水量:宾馆、饭店、医院、科研机构 、学校、机关、办公楼、商业、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 其他用水量:交通设施用水、仓储用水、市政设施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均应、军事设施、监狱等)等水量。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
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输水管途径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用水量的表示:平均日用水量:水资源规划、城市污水量
最高日用水量:给水取水、给水处理
最高时用水量:给水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