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层建筑的给排水设计中,上部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喷淋管道绝大多数大于75mm,而且这条规范又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工作中如何执行此条文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在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中,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排水管道设计往往较易处理,难在人防地下室与上部高层建筑的管道要在满足人防规范的前提下进行联系。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第3.1.6条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的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1-2]。”
2给水
高层建筑地下室生活水池一般采用不锈钢生活水池,当其布置在人防工程防护区内时,战时可用作生活饮用储水池。平时生活给水管道通过集中管道井与上部建筑用水点相连,集中管道井布置在人防防护区外,因此,给水系统管道一般均在侧壁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只需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安装防爆波阀门即可。
3排水
高层建筑的上部排水的管道均与人防地下室无关,为避免排水管道穿过人防顶板,高层建筑应考虑管道转换层,上部建筑的排水管道在管道转换层集中后分两三个集中的出口排出,集中管道井的布置,给排水专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就应参与。集中管道井宜布置在靠外墙或布置在人防地下室的防护区外,当不能布置在人防地下室的防护区外时,可采取做管沟或地下室顶板降板的方式处理。
当上部为功能较简单的办公建筑等,卫生设施相对集中,管道相对较小,在底层无卫生用水设施时,可采取地沟的形式,排水管道在地沟中敷设,管道穿梁时预埋钢套管,地沟宽度一般为500mm,深度一般等于地下室顶板的梁高。管道在地沟中敷设完成后,地沟中回填细沙密实,其上再做建筑垫层。
当上部为功能较复杂的宾馆、商住楼建筑等,特别是底层为小开间商店的商住楼,建设单位往往要求带有卫生设施,这种情况下,上部集中排水管道相对较多,底层卫生设施比较分散,可采取地下室顶板降板的方式处理。降板的深度一般为600mm左右,底层卫生设施和上部集中的排出管道均布置在600mm以内。女口果再深,将增加地下室的土建造价。当底层卫生设施排出横管放坡仍不够时,可考虑部分卫生间再垫高。
4消防
人防工程在乎时大多作为汽车库或自行车库,并且都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而这些管道在战时又都为人防工程消防时需要使用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放火规定》第7.3.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300㎡的人防工程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第7.3.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人防工程应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3]。按此要求,平时设计的消防管道在战时是需要的,是与人防“有关的管道”,是可以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当高层建筑地下室不为人防地下室时,以往的消火栓立管DN100或DN150管直通上下,上部的管道穿过地下室顶板在地下室形成环网。
当高层建筑地下室不为人防地下室时,设计人员往往为满足强制性规范而将直通上下的消火栓立管改为2—3根DN65管穿过人防顶板,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牵强附会之嫌。然而,人防地下室与上部建筑的消防系统平时是一个整体,它们之间的联系又是必须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将人防地下室的消火栓系统独立设置成一个分区的系统是解决问题,满足规范条文的很好途径之一。布置的系统示意图见图2.此种布置形式没有消防立管穿过人防防护区的顶板,2根消防泵出水管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侧壁与上部建筑的消火栓系统相连。战时因为这种布置形式穿过人防防护区的点少,所以方便临战转换。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管道一般设计在集中管道井中,集中管道井布置在人防防护区外,因此,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管道同给水管道一样均在侧壁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只需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安装防爆波阀门即可。
参考文献:
[1]C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
[2]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C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