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些民用建筑地下室按规范要求不设置排烟系统是否妥当,民用建筑地下车库适用的规范及地下室排风与排烟系统合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高度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其地下室是否应设计防排烟设施。
正如文献[1]第8.4.1条条文说明所述“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地下室。”充满烟气的地下室因空气不流通,空气中含氧量将随燃烧的进行而迅速下降,而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有毒物质使地下室空气品质迅速恶化,在这种环境中人将会很快窒息死亡。烟气扩散的同时,也挟带着大量的燃烧热量,使封闭的地下室温度急剧上升,随着燃烧的进行,温度持续升高,在此环境中,人将无法生存,同时,烟气使室内能见度大为降低,严重时使人无法认清疏散方向,也就无法逃离火海。由上所述,地下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完全必要的。
文献[1]第8.1.3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排烟设施。“对于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文献[1]未要求设排烟系统,文献[2]也未要求对民用建筑地下室设排烟设施。事实上有很多民用建筑有一个较大且功能复杂的地下室,但按规范却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如笔者近两年参与设计的江西丰宇电力公司办公楼是一幢高26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面积1905㎡;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是一幢高31.5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面积1654㎡;南昌大众超市是一幢高23.5m的多层建筑,地下室面积3680㎡。上述工程按规范要求均不需设地下室排烟设施,但考虑到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比较严重,而且,排烟与排风系统共用,增加投资也不太多,故均设计了机械排烟系统。类似的情况很多,其地下室火灾的扑救难度及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一类高层建筑,况且,其监控及自救能力还弱于一类高层,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2 民用建筑地下车库防排烟设计
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现在很多民用建筑均附设地下汽车库,但该类地下车库的设计究竟适用哪个规范呢?一种观点认为,既是地下车库,那当然适用文献[3];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地下车库设于民用建筑中,也应适用文献[1]和[2]。查文献[3]1.0.2条条文说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规定,,其汽车库按《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但查文献[1]1.0.4条,其不适用的建筑中并不包括高层建筑中的汽车库,第4.1.8条及其说明中也未明确提出高层建筑地下车库可不遵守文献[1]。
笔者认为,对于高度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附设的车库,因文献[1][2]对排烟未作要求,则应参照文献[3]设计通风及排烟系统。而对于一类及高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送、排风量应按文献[3]规定的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而排烟量则按文献[1]要求来执行。而且很多公安消防审查人员也往往根据他们对规范的理解,对防火设计按规范从严要求。因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适用哪些规范,涉及到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系统的设计,差别很大,故希望规范编制部门对此予以明确,以利大家遵照执行。 3 地下室排烟、排风系统合用设计
文献[4]提到“按计算,排烟量远大于排风量,甚至几倍于所需排风量。……为此,排烟风机宜采用双速成或多速驱动形式。”其实不然,其排烟量估计是按防火分区面积×60立方米/h得出的。实际上,一个防火分区可以分成若干个防烟分区,按文献[1]8.4.2.2条,排烟量大于最大防烟分区面积×120立方米即可。一般,民用建筑地下室均按规范要求划分成设备用房区、车库区、仓库区等数个防火分区,每个面积均不大于1000㎡。排风系统一般按防火分区设置,排风量绝大多数均小于27000立方米/h。作为设备用房区,其本身已被划分成若干个房间,每个房间面积都小于200㎡,以房间来划分防烟分区,则排烟量为200×120=24000立方米/h与排风量接近。如果是大空间,其柱距一般均有8m左右,梁高按柱距的1/12~1/15考虑,能满足划分防烟分区所需的梁净高大于500mm的要求,个别不能满足的可要求土建将梁稍加高或设挡烟垂壁。这样便将该防火分区划分成200㎡以下几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应以较高的梁来划分,防烟分区内的梁高小于划分防烟分区梁的梁高,则为有效防烟分区,反之,则无效),其排烟量也将与排风量接近。其排烟,排风风机可兼用,选择单速排烟机,风机排烟、排风工况毋须转换,排烟,排风系统则共有(风道设计时应同时满足排烟、排风工况),转换仅需通过几个排烟阀、排烟口的启闭即可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