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协作条件,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2、污水厂、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当地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对重要的污水厂和泵站以及不能停电的工艺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3、污水厂的生活和辅助生产用水,宜由城市给水管网供给。有条件的污水厂,尤其是缺水地区或大于Ⅲ类规模污水厂的辅助生产、厂区绿化等所需的低质用水,应优先采用符合有关用水水质标准的净化污水。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及设备等设施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具体分析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5、污水厂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的修理宜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应自设全套设施。

  6、污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满足生产正常需要为原则,根据常规化验项目、污水厂的规模和处理级别等确定;一个城市有几个污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承担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及独立性较强的污水厂的中心化验室,化验设备可增加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等。污水厂化验设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专业化协作条件,不宜全套设置。

  7、建设规模为Ⅰ类及以上的污水厂,可设置污水处理水质试验设施,试验应以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加强污水净化和污泥资源化或无害化研究为主,试验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配套建设,化验设备可适当增加。

  8、污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构筑物、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9、污水厂、泵站的通信设施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现有的通信条件,通信宜采用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污水厂、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城市排水管理、主要排水单位、供电等部门取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