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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RSS 打印 复制链接 发布时间:2011-04-18 10:29:46

13.1 系统调试
13.2 系统验收
14 维护管理
附录
 
1  总    则

1.0.1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合理性,便于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水灭火(消防)系统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以水为介质,用于灭火、控火和暴露防护等功能的消火栓、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系统、固定消防炮等。
2.1.2 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Water-based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向一种或几种水灭火系统供水的给水设施。
2.1.3 消火栓 Fire Hydrant
与消防给水系统或给水系统相接,设有开关阀门和一个或多个出口被用于给消防水龙带供水或给消防车供水的装置。消火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
2.1.4 消火栓系统 Hydrant(hose real) systems/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s
        由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等组成的水灭火系统。
2.1.5 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压和流量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满足其服务的水消防灭火设施灭火时所需要的额定压力和流量,且在其系统供水保护范围内,系统中不需要设消防给水泵的消防给水系统称为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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