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一般规定
1.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1.1.2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
2 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1.1.3 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1.1.4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 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