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看到气溶胶灭火系统的图纸,有些图纸设计上明显与规范有冲突。
比如采用超过10公斤的装置,防火区的气溶胶灭火火装置数量远远大于10套。
这些方面都有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地方。
GA 499.1-2010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条文规定:
6.5 气溶胶发生剂充装质量
一个灭火装置中的气溶胶发生剂的总充装质量不应大于10kg,充装质量偏差不应超过其标称质量的±2%。
从条文看,最大的气溶胶灭火装置的药剂充装量为10公斤。
有些厂家对客户宣传或提供超过10公斤的气溶胶灭火装置,都是违反国家规范的。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条文规定:
3.1.14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从条文看,一个防护区内的气溶胶灭火装置应限制在10台(含)以内,在特殊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超过10台,但数量不宜过多。
所以如果一个防火区的气溶胶灭火装置数量远大于10台,也是违反国家规范的。
从 GA 499.1-2010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和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两个规范条文看,采用气溶胶灭火装置的防护区的最大气溶胶用量不宜大于100公斤(10台 × 10kg)。
按气溶胶灭火浓度约 0.15kg/m³ 的灭火浓度反推,采用气溶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最大体积宜≤ 100/0.15 = 667m³。
超过667立方米的防护区建议采用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或管网气体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