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防电梯作为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功能的电梯,在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对规范中有关消防电梯设计和应用等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消防电梯 高层建筑 存在问题 
  消防电梯作为火灾发生时竖向联系的最主要交通工具,已愈来愈多地应用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中,并在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单位为了节省资金,在工程设计中用客梯代替消防电梯,有的由于设计资质不够,在建筑中没有将消防电梯进行合理布置,这样,一旦发生火灾,消防电梯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当高层建筑火灾发生时,普通电梯会受断电、高温和烟气等因素而停止使用,楼梯则成为垂直交通的主要疏散设施,消防电梯既可以帮助消防队员节省体力避免与疏散人流对撞尽快抵达火灾现场,又可以及时运送消防队员扑救火灾时所需的各种器材。在消防工程审核和实际应用中,笔者发现消防电梯作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05版)(以下简称《高规》)中提及并不太多的一小章节内容,有几个问题确需要探讨一下。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和数量设计问题 
  《高规》第6.3.1条中这样规定:高层建筑的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由于其对环境、建筑、电气等专业的相关的要求和本身的材料、特性所决定,它的综合造价远远高于普通电梯,因此一幢高层建筑物中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多少,既要考虑满足消防的总体需要,也要考虑其本身的高额成本。消防电梯设置数量的规定在《高规》第6.3.1条中是这样的: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规范中消防电梯的数量是由“每层建筑面积”确定的,而在实际建筑中若仅其中一层超出1500m2,消防电梯数量当如何确定,若设为2台则与“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之要求不符,以此类推若仅有一层或少数几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500m2,消防电梯数量又将如何确定。另外,对于底部商业将多个高层连接起来等建筑面积大、塔楼面积相对较小的建筑,仅设置3部消防电梯是远远满足不了建筑本身所需要的。如此看来,一幢建筑可能每层的面积都不尽相同,则在建筑中每层的消防电梯的数量都各不相同,若按《规范》“每层建筑面积”来确定消防电梯数量确有困难。并且,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上下组合建造的建筑,消防电梯是否分别设置也未在规范中明确,根据规范疏散设置要求,建议该类建筑可根据各自部分的高度和面积规定设置分别适合消防电梯,并且可在底部设置出入口,但仍需和底部其他使用功能完全分隔。 
  二、关于消防电梯迫降的问题 
  《建规》中仅在第7.4.10.4中提出:“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在《高规》中第6.3.3.10条中也提到“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而且在条纹解释中也明确指出专用操作按钮使电梯迫降到首层,以保证消防队员的使用。但是规范中未说明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在地下层数停靠,这样给人以误区消防电梯在高层地下火灾时为扑救带来不便。并且消防电梯的控制方式没有统一标准,一些消防电梯需要专用配套钥匙才可开启,而有的则是消防专用的消防启动按钮。有的按钮启动后,轿厢自动迫降到首层门开启,内部按钮供消防队员使用,外部楼层按钮则自动失效,而有的消防电梯按钮启动后,消防电梯仍可以正常使用,轿厢不迫降到首层或外部楼层照常正常使用,从而无法达到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因而建议应完善消防电梯的技术标准,统一控制程序,并统一在首层设置消防专用启动按钮作为消防功能的切换开关,进而提高消防电梯自身的可靠性。 
  三、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使用的问题 
  《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20456-2011)第5.2.2条规定:消防电梯应服务于建筑物的每一楼层。按规范要求消防电梯应到达建筑的每个楼层。但实际工程中则存在这样的问题。如在商住楼中,要求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完全分隔,若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使用“到达建筑的每个楼层”,则既停靠于商业部分又停靠于住宅部分,则与商与住应完全分隔相违背。但若业主为了防止商业楼层的人员随意进入,将消防电梯门安装门禁系统进行锁闭,或取消该楼层的电梯控制装置,则又不能“到达建筑的每个楼层”。另外,兼作客梯的消防电梯在使用中前室的防火门经常有业主为使用方便或者为了电梯前室的外观需要,将前室的防火门取消、破坏或用普通门代替,从而不能起到挡烟的作用,造成消防电梯在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此外,合用的前室防火门被拆除或固定为开启状态,也使消防电梯在火灾时难以发挥作用。 
  四、消防电梯供电及电缆电线设计的问题 
  《高规》第9.1.2中规定: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规范要求:火灾发生时,消防电梯的用电不论在一类高层或二类高层建筑中都应保证有能够自动切换到消防电源上,线路应采用消防电源的敷设方式,确保火灾时的安全使用。但目前的现状是:部分二类高层建筑特别是住宅类高层建筑根本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双电源,同时,电气线路没有按消防供电的要求进行敷设,一旦发生火灾,根本不能保证在市电切断下的紧急使用。改进消防电梯电缆的敷设方式。现行方式敷设的电缆容易受到火灾威胁。因此,线路应采用消防电源的敷设方式,来确保火灾时的安全使用。同时,消防电梯的配电线路防火设计应与其功能相适应,垂直敷设的消防电梯配电线路应尽可能设在电气竖井内,且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绝缘层和护套为不延燃的电缆,改进消防电梯电缆的敷设方式,将消防电梯电缆由其井道直接从下部配电间接入电梯机房,以减少火灾对电缆的威胁。 
  五、消防电梯的挡水设施的问题 
  《高规》中仅在第6.3.3.11中提出:“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但在火灾扑救时,设置有效的挡水设施既能不造成水流成河从而使消防电梯不能使用,又能使水顺利流入积水坑顺利排出。由于设置挡水设施在现行规范中要求“宜设”,从而造成有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忽略未设或设计挡水设施能力不足,从而导致在灭火战斗中,大量扑救用水集聚流进电梯,使消防电梯不能使用,造成消防人员只能利用楼梯进入着火楼层进行扑救,增加进入战斗时间从而贻误战机。故应强调消防电梯前室内,电梯口至门口有一定的下水坡道,同时应在电梯口增设排水管槽,通过电梯井道内的专用排水管道将水排至集水坑,从而有效的阻止水流入消防电梯。这是消防电梯设计中最容易忽略的也是不应该忽略的问题。同时建议《高规》将此条中的“宜设”改为“应设”并且增加挡水设施的形式和规格等相关内容要求,同时消防部门也应将其纳入消防审核、验收及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