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重点探讨了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建议。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给水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中的高层建筑大量涌现,其消防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消防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马虎不得,松懈不得,必须长期狠抓,长期努力的大事。本人在消防工程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现在提出来进行探讨,以便共同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 

  1消防水池容积的确定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灭火用水的构筑物,容积的确定关系着灭火的安全性。《高规》第7.3.2条规定:“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均应设置消防水池。”《高规》第7.3.3条对消防水池的容积作了规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以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一些地方针对这两条规定,有不同的设计方 

  法。 

  在某些地区尤其是北方城市,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储存在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会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如每一幢高层建筑均要把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消防水池中,那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在另一些地区,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只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一般做法为:从市政给水系统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消防水池设在地下室,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规范没有作明确规定)。 

  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也不妥,这样导致一幢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一般都储存了四、五百吨的消防用水,一般占地均有200多平方米。像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室储存了2600t的消防用水,水池占地890m2,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很不经济,仅工程造价就增加百万元以上;同时增大了管理的难度,如要清洗、定期换水等,又造成水资源的浪费;如果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合建水池,那必然会造成生活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 

  所以笔者认为既要保证消防安全,又要降低工程造价及管理方便,首先要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任度,保证城市环状供水的安全可靠性,然后适当加大高层建筑的进水管,使得进水管在保证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同时,能够在火灾时补充消防水池的水量。 

  这样经计算可以适当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达到经济合理。同时笔者建议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对这一点希望有关市政部门能够牵头,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的管理,这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合理公正的规划控制。 

  香港地区在这一点上值得学习,香港建设的消防水池就很小,相当于一个水泵吸水井,容量一般不超过50t,他们只保证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中、后期火灾的用水量直接靠市政管道的供给,高层建筑本身只提供提升设备及市政管道的接口,在高层建筑林立的香港就节约了很多的建筑面积供各种用途使用,这一方面应该学习与借鉴。 

  2自动喷水系统的控制问题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 6 款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的属于局部应用系统。 但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10款的规定又属于不用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很多设计人员认为既然不设自动报警系统就不需设自动控制和警报设施,其实是混淆了自动报警、自动控制和警报的概念。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如何实现水泵的控制和水流指示器的显示呢?其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2.0.6条表达得十分清楚,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这里提到的是“装置”而不是“系统”,规范的意思是虽不用设自动报警阀组,但应设自动喷水的显示设施(水流指示、压力开关、水泵状态显示、信号阀状态显示)和自动喷水控制设施(压力控制水泵启动),以达到显示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信号,同时应具备控制消防水泵设备的功能。另外显示和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采用电动警铃报警。 

  3格栅下的喷头的布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10条规定得很模糊:“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布置在顶板下”。规范未说明何为通透性吊顶,如何掌握喷头具体安装位置,设计人员对此认识不准确。目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只要遇到格栅吊顶,无论孔洞大小,均将喷头设在格栅吊顶上、顶板下。对于孔洞较小的吊顶,热量不一定能很快到达楼板下,这与建筑具体结构形式有关,而消防审核、验收时又无参照的标准,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本人认为对于一些不好判定的重要建筑的格栅吊顶,必要时可以采用试验方式来判定喷头的设置位置。 

  4高层商住楼底层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目前,沿街高层住宅楼底层均设有商业网点,商业网点内的室内消火栓的布置是一个难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条规定高层建筑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按此规范要求,对底层一小间一小间的商业网点,有的每一小间内部又带楼梯形成两小层,每户每层都设室内消火栓既浪费又不利于维护管理。这样的建筑如何设置室内消火栓,设计及审核人员不好掌握、做法不一。 

  认为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于一层每户设双阀双栓式消火栓,并尽量设在靠外墙侧。设双阀双栓式主要是考虑到消火栓在商业网点内,受到商业网点是否开门营业的影响。这种私人商业网点消防意识不强,一般不好控制管理,最不利的情况就是晚上着火点周围的商业网点均关门。故考虑消火栓的可利用情况要求每个网点具备两只水枪保护的功能。 

  2)管理水平较好的高档商业网点,可于一层隔墙的外立面上设置室内消火栓。这种方式由于不受网点是否开门营业的影响,所以不需每户都设置,也就不需双阀双栓式,只要按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计算好设置距离就行了。采取这样的设置,就不需要在商业网点内部二层设置消火栓(不便使用)。另外,这种消火栓要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考虑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5室内消火栓布置位置等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室内消火栓的具体设置位置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于是很多工程消防设计将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楼梯间内,这样做有时不是很合理。从灭火的实战角度考虑,除住宅外,公共建筑的室内消火栓尽量不要设置在楼梯间内,因为充水的水带影响前室或楼梯间防火门的关闭,对疏散影响较大。另外,规范也未明确规定水带的具体长度,只是提到不应大于25m,于是有的设计人员认为就是规范规定长度,所以不论建筑物的形状、大小,均采用25m,其实应根据建筑的具体情况设计。 

  如:一栋50m长的建筑,按规范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同层2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由于规范并未具体地说明该怎样布置,所以有些设计人员按水枪的充实水柱7m考虑,认为每层中间很靠近的地方设2只消火栓也能满足要求。这样做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宗旨,规范之所以要求2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是考虑一只水枪如果被损坏,或受火势影响无法使用,可以用另一只枪扑救,所以从灭火的实战角度考虑,2只消火栓设在相互很靠近的地方是不合适的。满足灭火要求的比较好的布置是每层平面设3只室内消火栓,两头各设1只,中间1只,这样水带的长度就应缩短,只要水带和2只水枪的充实水柱经计算满足保护范围就行了,过长的水带不仅浪费,还因不好敷设、弯曲而影响出水灭火的效果。 

  6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形式的选择,首先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其次应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供水形式。按服务范围分: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区域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笔者建议尽量采用区域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就如上述所讲: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但这往往得不到推广。 

  主要原因是各开发商不能协调好,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能够牵头,共同解决管理及费用的问题,使几方面都能够接受。按高度来分:分区供水和不分区供水。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大于1.00MPa时,采用不分区给水形式,当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1.00MPa时,采用分区给水形式。分区供水方式又包括:并联分区供水方式;串联分区供水方式;减压阀分区供水方式。并联分区供水方式为:各个分区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对系统更加安全可靠,但造价高,维护管理较困难。串联分区供水方式为:各区水泵压力相近或相同,不需高压泵,高压管;但水泵分散,管理困难,同样造价高。减压阀分区供水方式系统简单,造价低,管理方便。笔者建议尽量采用减压阀分区供水方式。 

  此种方式可以保证经济安全的要求,维护管理方便,但对减压阀的要求较高,应采用可调式减压阀,设定阀后压力并保持恒定。只要一套水泵,一套水泵接合器,一座水箱,一套电控设备,造价大大降低。 

  通过上述几点分析可以知道:安全可靠是最重要的,但要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达到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使得维修管理方便。因此,需要在设计当中认真考虑,细心比较,这样才能把工程做的更完善,符合性能化设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