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