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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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4-02-18 1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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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 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