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有三种情况:
(1)生产性或科研性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卫生、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和属于该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控制室、操作室、设备基础、生活间及至烟囱等,均已全部完成,即只有工艺设备尚未安装者,即可视为房屋承包单位的工作达到竣工标准,可进行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一旦工艺设备安装完毕,即可试运转乃至投产使用。
(2)民用建筑(即非生产科研性建筑)和居住建筑施工项目验收标准:土建工程、水、暖、电气、通风工程(包括其室外的管线),均已全部完成,电梯等设备亦已完成,达到水到灯亮,具备使用条件,即达到竣工标准,可以组织竣工验收。这种类型建筑工程竣工的基本概念是:房屋建筑能交付使用,住宅能够住人。
(3)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亦可按达到竣工标准处理
一是房屋室外或小区内管线已经全部完成,但属于市政工程单位承担的干管干线尚未完成,因而造成房屋尚不能使用的建筑工程,房屋承包单位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是房屋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只是电梯尚未到货或晚到货而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不能与房屋同时使用,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三是生产性或科研性房屋建筑已经全部完成,只是因为主要工艺设计变更或主要设备未到货,因而剩下设备基础未做的,房屋承包单位亦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