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到业务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如实填写。
二、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验收部分: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一份),申报表的申报日期到业务窗口受理时填写;
3、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持所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并应提供经办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的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核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试压资料;隐蔽工程自验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
6、区质检站对消防设施选用管件的检验报告;
7、经消防审核的建筑总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
8、建筑平面竣工图;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图;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竣工图;
11、防排烟系统竣工图;
1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竣工图;
13、气体灭火系统竣工图;
14、水泵房位置平面竣工图;
15、消防值班室位置平面竣工图;
16、防排烟风机位置平面竣工图;
(二)消防产品验收部分:
1、消防产品一览表(加盖公章);经备案的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
2、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单位资质信息表(加盖公章);
3、消防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建筑工程上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新版的供货证明应提供第一联),并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公章;
5、本建筑工程上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必须按供货证明上所列消防产品的顺序排列),并于骑缝及封面处加盖建设单位和供货单位公章。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第一页至第二页
(1)设计单位由设计院填写,应写上“符合原设计要求,初验合格”,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设计院公章并填上签章日期;
(2)施工单位由承建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填写,应写上“自检自验合格”,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并填上签章日期;
(3)建设单位一栏与施工单位填写签章内容相同;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第二页至第六页由施工消防系统工程的消防公司填写,应写上“自检自验合格”,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的内容和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第七页至第八页由装修工程公司填写,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内容和要求与第(一)条相同。
四、所有证明文件和图纸资料均为A4纸规格(图纸可折叠),并应按第二条所述内容和顺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档案目录。
五、持第二条所述资料到业务窗口办理验收登记,领取“消防业务受理回执”,十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六、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整改意见,如属整改的项目整改完毕后须报我大队申请复验,申请复验时应由建设单位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意见逐条是如何落实的),连同我大队发出的整改意见书原件交回业务窗口。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采集者退散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防火材料、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工程项目专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