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5.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地下掩蔽室内立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设备
类型 储罐名称 供给范围 供水强度
室外消火栓(移动水枪) 着
火
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 /s•m)
相
邻
罐 固定顶立式罐 非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 /s•m)
保温罐 0.20(L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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