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固定冷却系统(雨林或水喷雾系统) 着火
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 0.10(L /s•m2)
相邻
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 /s•m)
卧式罐 罐表面积的一半 0.10(L /s•m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L/s) 20 30 45
注: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②总容积<50m3或单罐容积≤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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