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处理能力:80m3/d。
排放标准:处理后废水各项污染物指标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其中出水氯化物浓度执行《--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190-93)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后排放或回用。
2.3工程设计范围及分工
(1)污水处理站站区红线范围内(污水处理设施外一米)的工艺、设备、管道、自控、仪表、配电、控制及线缆等全套施工图。
(2)污水处理站区红线范围外,与废水处理相关的废水、电力和公用工程的管道、线缆及附属设施等,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承担。交接点方位由业主确定,除供电电缆应接至污水处理站配电柜输入端外,其他的交接点位置,原则上位于污水处理站区红线外一米处。
(3)站区内的道路(含路灯)、站区围墙、大门、景观绿化由业主统一组织设计、施工,本方案不包括。
(4)污水处理站属辅助设施,本方案仅按实际需要配备日常操作人员。行政、技术管理、设备维(检)修及后勤等人员由业主统一安排。
(5)产生的泥渣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进入压滤系统进行脱水处理,最终固渣由业主方自行组织外运处理。